离婚被告答辩状(10篇)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陌生,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离婚被告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离婚被告答辩状1一、开头
写“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
二、正文
1.答辩人一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还应该写上电话等联系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且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接着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还要写明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也可以不写明代理人和律师,在委托上列明,将委托上交给法院。
2.案由
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为何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于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
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 年 月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 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的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不实之词进行反驳。客观事实是构成行为性质和判断是非的根据,虚构的事实必然导致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谓“事实”的虚假性,并叙述案件真实情况。例如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甲说乙违约,没有按期付款,故而解除合同;那么乙就应指出甲所言不是事实,关于逾期两天有特殊原因,乙方已经短信及电话预先通知并解释,甲方也是回复认可的,同时出示关键证据。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证据虚假,必然反映事实的虚假或论辩的荒谬。因此,用确凿的证据,反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说理的不当,是反驳诉讼请求最有利、最简捷的方法之一。例如一起离婚案,男方出示一些照片,证明女方与他人有染,而女方在仔细审查证据后,觉得男方的照片是刻意为之,用电脑合成技术处理的虚假场景,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后,照片被认定是虚假的,那么,女方就此足以反驳回击男方关于出轨的虚假质疑。
(3)针对论证错误进行反驳。对方无礼的诉讼请求,难免在说理时暴露出语言思维的逻辑混乱,观点与依据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违背常理等破绽。答辩状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诉讼能准确而尖锐地指出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胜”,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例如一起骗婚后离婚案,女方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受尽冷遇,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可在举证时出示的仅仅是派出所的报警记录,没有伤检报告和医院诊断;而男方的证据显示结婚短短一个月,女方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数十万元,全部转走,所谓的家暴也无非是女方寻衅滋事故意构陷找茬吵架,然后多次报警,警察来了一问,没啥事,就是两口子吵架,男方没有动手打人。那么,答辩人完全可以建议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4)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论证答辩理由的最终目的是提出答辩意见和主张。应在辩驳的基础上,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具体主张,部分或全部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一般写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词“综上所述”,引出答辩内容要点,最后提出答辩要求。
三、结尾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 (签名和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应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物证或书证 (名称)件;
(3)证人 (姓名)(住址)。
离婚被告答辩状2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 ……此处隐藏5935个字……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县去接我回 XX ,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婚被告答辩状9尊敬的法庭:
面对原告起诉与我离婚,面对我与原告之所以今天走上法庭的地步有其不能忽视的原因,以及我不能不面对现实而表明我的观点和态度。
第一、我从没有思考我会主动走这一步,也不会走这一步。因为我不愿意为此而干扰我从事我所追求的事业。
第二、我与原告不属于感情破裂范畴而是属于双方对待家庭如何健康发展的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的分歧。从长期的相处中双方都承认在近30年的婚姻生活中不管出现怎样的情况双方都在为这个家庭而努力营造,从白手起家走到今天的基本小康双方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也是我们的孩子都反复的与我们双方所表达的心声。而我也绝不会改变这个正确的信念。这也是婚姻关系得以能长期保持的根本原因。再加之双方均无不良嗜好和行为如:赌博、酗酒、三者插足以及性生活的不和谐
第三、原告为什麽会起诉:
1、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原告文化素养思维素质和处理能力与我有很大的差距且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之生活的琐事矛盾的激化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造成“两口子打架”的局面而原告再一次处于劣势而产生对我的积重难返的怨恨所为。为此我完全能够理解原告想急于解脱的的心情。
2、我所坚持的原则是:我的收入【近两千元】用于家庭的重大开支和再“创业”积累如:为孩子购置房产等,而原告的收入【近1千元】用于家庭生活的开支,为此原告执意不同意双方又互不让步而造成。
第四、双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告方:
1、勤俭持家的过分表现限制了我生活的某些自由而近似于“苛刻”使我不能接受;
2、对娘家的过分依赖不考虑我的感受;
3、在明知矛盾已开始激化并不分场合的“那壶不开提哪壶”“不给面子”还用挑衅性的语言而激怒了被告至使其矛盾升级;
4、不从长远观点看待家庭的发展而只顾眼前利益甚至“存私房钱”;
5、娘家的某些人的极不理智的干预和渗透是造成矛盾升级而不可忽视的外部原因而原告不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6、对待孩子的某些重大问题上屡次背着我造成极大的被动而执迷不悟;
7、不能正确认识应尽义务而以“优点”自居也伤害了被告的感情。
被告方:1、以“义务”的过分强调而忽视了自己事业的成功而原告为此所付出的代价;
2、以过分的原则强调忽视了原告的接受能力;
3、自己应承担矛盾激化的主要责任,因此而造成对原告身心的极大伤害【为此向原告表示歉意】;
4、不拘小节的生活方式和处理方法忽视了原告的感受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5、没有正确地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的关系,这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6、很少与原告沟通意见使其双方矛盾积压;
7、大男子主义忽视了原告人格和自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综上分析可见,双方都应吸取教训以沟通为上和为贵才是明智的选择。
第五、我的最后表态:
1、离婚条件并不成熟;2、原告所指控的所谓“家庭暴力”不具法定意义,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3、我在尊重原告选择的同时更尊重法庭的调解和判决。
最后补充:本人想听一听孩子的意见。
谢谢法庭!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离婚被告答辩状10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