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购销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1购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 ……此处隐藏24376个字……其合理控制能力之外的不可 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则该受阻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 ) 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提供有关事件的详细情况和证明文件,说明其不 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在此情形下,本合同期限亦应作相应延长),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毫不迟延地继续履行其义务(如可 能的话)(或者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采用其他方法履行义务)。此 外,在继续履行或采用其他方法(在此情形下,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 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期间,应允许并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使得另一方选择其他服务。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不能 履约或延迟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成本或损失负责,这种不能履 约或延迟履约不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 适当的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并争取在尽可能最短的 时间内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后果妨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达六(6)个月或以上,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 同的影响,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免除受影响方在本合同项下的 部分义务或推迟履行本合同。
12、违约或终止 、违约或终止
1) 若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任何条款,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立 即终止合同或拒收产品, 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损 害。
2)买方终止本合同并不免除卖方在本合同终止前累计的应向买方承担的义 务或债务。 3) 若买方无正当理由取消或终止合同或订单,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发 生的一切损失和损害。
13、索赔
如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无论这种不符合是由于卖方的 原因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承运方的原因造成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有责任立即解决,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4、争议解决
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任 何一方书面要求协商之日起六十(60)天内,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 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按照上述委员会的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 员组成。每一方选择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 CIETAC 主任指 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仲裁程序应使用中文进行(如果任何一 方要求)。CIETAC 仲裁庭所做的裁决为终局的并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所有不受争议影响的规定。
15、保密信息
1、如果买方和卖方于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交换保密信息,则该保密 信息的使用不得与本合同相违背。2、 如果以书面形式披露保密信息,应明确注明披露方的姓名和“保密”、 “专 有”或实质上有同等涵义的文字。如果以口头方式披露,披露的保密信息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简要记录,明确注明披露方的姓 名和“保密”、“专有” 或实质上有同等涵义的文字,并在披露日后 30 天内发送给保密信息的接受 方。 3、 除非以书面方式另行约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接 受方可以在该方雇员需要知道的时候披露保密信息,并且该方雇员以书面 形式同意对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保密,并尽与接受方自己的保密信息相 同的注意义务。 4、 本条中,保密信息指一方所获得的与另外一方或其事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但一方对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下列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该方在从另一方处获得该信息前已经拥有或知晓的信息;或 该方未利用另一方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非因该方过失已为公众知晓或将为公众知晓的信息;或 该方从另一方处以外的地方可以获得或将可获得的信息;或 在该方通知另一方其不会接受任何其他信息后获得的信息。 本条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因故终止后[三(3)年内]继续有效。
16、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律解释。
17、全部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主题事宜达成的完整合同,并取代之前所有的合同、协 商、信件和保证,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明示的还是暗示的。本合同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进行修改。
18、转让
本协议中卖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均构成永久有效的要约; 未经买方事先 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让与或处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义务。 本协议中买方(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承诺;承诺 内容以具体订单为准。
19、未弃权
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 施并不损害该项权利或补救措施, 亦不视同或被理解成对该权利或补救措 施的放弃或变更,不排除在以后任何时间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对任何 此类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单独或部分的行使并不排除对其任何其它或进一 步的行使,亦不排除对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使。
20、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在其无效 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失效,视同未曾列入本合同中,但这并不使本合同 任何其它条款失效。 双方然后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用一条其效力尽可能接近 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原有效力的有效的和可以执行的替代条款来取 代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21、通知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由发出通知方签字盖章,以书面形式发到第 21.2 条列 明的地址或一方不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并在以下时间视为送 达: 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为发出后的下一(1)个营业日; 如果以快递形式发出的,为受通知方在收据上签收的日期; 如果以邮件形式发出的,为受通知方在挂号信的回执上签收的日期(如果 需要送达回执) ,邮件应寄至下列有关地址或者按照本条规定经通知的其 它地址。
通信地址 致买方:XX 公司 地址:[XXXX 号] 邮政编码: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致卖方:[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收件人:[ ] 电话:+86 [ ] 传真:+86 [ ] 电子邮件:[ ]
22、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生效,到 20xx 年 X 月 X 日截止。 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应协商议定是否续约。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另 行签署相关合同。
23、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在原件上盖章 并签字后生效。
24、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技术协议或质量标准)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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