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学生毕业实习报告七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毕业实习报告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1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 ……此处隐藏12833个字……2、中信银行经营业务
人民币存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存款、汇款、放款、担保业务;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买卖或代理买卖及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出口信贷。
三、实习经历及工作内容
1、第一阶段的实习
在实习的前几天里,我主要跟主任学习,一方面要学习相关的实务操作,其中会计占决大多数,既要强化已有的知识,还要学习新的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学习人民银行下达的相关文件。
结合金融研究等杂志刊物,了解银行改革的方向,动态。
在学习中,我深切的感到,学习就是为了提高,提高素质,加强对工作的负责态度,每一个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学习!在学习了各种相关知识的同时,我还积极向业务员学习。
因为现在银行是实行的柜员制,所以我并没有机会去进行操作,但是就是从旁边的学习中,我学到了工作之外的东西。
当银行提出从以产品创新为中心到以顾客为中心转变的原则时,就是对业务员的挑战和考验。
业务员所要求的不仅是熟练的业务操作,更应懂得如何同顾客交流,为顾客服务,服务优于管理,一个好的管理者更是一个好的服务者。起初对于那种一张报纸,一杯茶的管理者的生活在这彻底改变,报纸是了解客户,了解银行的手段。
茶是服务于客户的。“创建学习性组织,争做学习性员工”每个员工勤奋学习的精神,带动着银行业务的广泛开展。身在银行,身处不同的岗位,都是为客户服务,每一位中信的员工都是我学习的对象。
在跟客户经理的学习中,我认识到客户资源的优劣决定了一家银行业务结构盈利状况和竞争力水平实施客户知识管理可以提高客户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实习中,我归纳总结了客户知识管理的结构,并用理论知识和时间不断丰富。改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拓展业务空间,发展利润源泉。
在对客户服务的同时,我明白并领悟着,中信在资产总额大但资本欠缺的情况下,是如何利用资本的稀缺性的。利用最少的经济成本获得的收益,是每个客户追求的,资本追求利润,决定了资本是闲不住的,只有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节约经济成本。
在对会计业务的学习中,让我了解最多的是对公业务。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这里所讲的票据业务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两种。
对于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出票人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方式就是通过电脑验印,或者是手工核对,(目前中国银行使用的都是手工核对);再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书,则背书人签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到元为整,到分则不能在记整。
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
转帐支票的审核内容同现金支票相同,在处理上是由会计记帐员审核记帐,会计复核员复核。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入帐时间的问题。
现金支票以及付款行为本行的转帐支票(如收付双方都是本行开户单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帐的。
而我们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则是与中央银行直接往来的省级分行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2、第二阶段的实习
后一阶段的实习主要以大堂引导和户外宣传活动为中心,期间进行了几次相关业务的培训。正是这些知识的培训,使我逐渐了解了金融,了解了银行,更是了解了中信银行。
通过在中信的学习,我越来越深刻地了解了中信相对于其他银行的不同之处,了解中信发为客户着想的各种业务,我想这正是可以使中信在银行业间不断壮大不断深入人心的关键所在。
中信的细腻,周到,以及独到的业务,不仅使客户选择了中信,同时也使我们非常自豪可以在这样一个蓬勃向上有活力的银行实习。有了这些对中信银行的了解,我们便可以代表中信去做宣传工作。我们把中信介绍给大家,使尽量多的人可以享受的中信优质的服务,同时也拓展客户群,为中信创收。
在学习了相关的政策和业务知识后。我们跟随中信前台工作人员,一起边宣传边现场发卡。我们分成左右两组,各组都在做积极的宣传。活动结束后我们群的宣工作和发卡量明显高于另外一组。
我们凭借我们的热情和口才还有不怕碰钉子的态度,更是凭借我们东方卡本身的魅力,赢得这一场各个银行间银行卡的"战争"。
在大堂引导的经历中,由于实习的支行人员不足,省分行暂时也未能派遣员工来网点,所以这里工作的同仁们大多身兼数职,尤其是我们的大堂经理,常常是跑进跑出,忙里忙外。而我的实习工作所接收到的分配任务也是力所能及的一些杂碎的小事。所以做事的空隙之间我也很乐意随处走动,力求跟着多学习一些不能接触的业务。而户外宣传工作主要进行两种,一种是在银行大厅给客户讲解以及协助客户办理业务,另一种户外路演宣传。
在这个方面我有几点建议:首先是大厅工作,其实我觉得这个工作的必要性不大。
因为一般的客户都可以独立完成办理业务;即使偶尔有疑问,也都是很小或者很简单和单一的咨询,而这些问题往往柜员都可以很轻松地顺口讲解,不会费很大事情也不繁琐。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浪费人力不是很必要。
我的感觉是:倘若主动去问询客户是否需要帮助,有时会把客户吓一跳,有时只是得到一个摇头的微笑;而默默等待别人的咨询,却几乎没有。所以我觉得岗位没有什么价值。然后是户外路演。
我觉得户外宣传不是哪里都可以的,而是一定要首先了解清楚你要去宣传的地方是什么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甚至天气状况,宣传地点应该选择营业网点便利可达的地方。
四、实习总结: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实习中有苦有甜,平坦的大道上多个门槛是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这个门槛也许是障碍也许是通向另一个世界的门票。
当我实习结束的时候,再回首那绿色的麦穗的时候,看到那热情洋溢的一张张笑脸的时候,我知道银行里还有好多好多要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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